星闪联盟章程

2020-11-30

国际星闪无线短距通信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国际星闪无线短距通信联盟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SparkLink Wireless Short-Range Communication Alliance,英文简称为SparkLink Alliance)。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各国和地区的行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司企业等自愿组成的,专注于推动无线短距通信产业发展的国际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立足全球视野,推动技术创新、服务行业发展,构建先进完善、共赢共进的新一代无线短距通信产业生态。

本联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设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无线短距通信技术研究并制定标准规范;

(二)开展测试认证和商标授权等工作;

(三)聚合无线短距通信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推动联盟创新成果的应用示范和商用;

(四)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推动标准和产业的国际化;

(五)促进联盟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联盟单位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二)拥护本联盟章程;

(三)在无线短距通信领域具备一定影响力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联盟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从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四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经理事会或者本联盟 1/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十八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无线短距通信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由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联盟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建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交联盟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二十七 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按照登记地国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登记地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登记地国有关规定并参照相关国际通行规则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任何成员不得侵占和私分,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登记地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4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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