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闪联盟章程

2020-1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闪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译名为“SparkLink Alliance”。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行业内产业相关 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跨行业、开放性、 非营利性的技术产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依托法人单位是北京市闪联信息产业协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58 号院东侧 1 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联盟愿景是 SparkLink,新短距,新体验。 
第五条 联盟任务是推动构建 SparkLink 技术创新和产业生态,承载智能汽车、智能家居、智能终端和智能制造等场景应用,满足极致性能需求。 
第六条 联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标准制定:协同相关标准组织,制定标准规范; 
(二)测试认证:开展测试认证、技术和商标授权等工作; 
(三)发展策略:研究产业发展策略,推动技术标准专业化进程; 
(四)生态构建:联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推动联盟创新技术和标准成果的实际商用,构建繁荣产业生态;
(五)应用示范:基于创新技术研究成果,联合产业伙伴共同开发示范应用并对外展示; 
(六)对外合作:促进联盟对外交流合作,推动标准和产业的国际化。 
(七)技术交流:促进联盟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拥护联盟的章程; 
(三)在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联盟理事会; 
(三)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条 联盟会员资格分类如下: 
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成员单位产生,要有明确的前期投入、产品路标和产业推广计划,并持续投入联盟战略规划及技术发展路线,且自愿根据《星闪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最终在“联盟会员加入承诺书”中选择 FRAND-RF 许可承诺。 
理事单位:由主要发起会员单位产生,积极参与标准立项、制定等活动并积极投入创新示范和产业推广,且自愿根据《星闪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联盟会员加入承诺书”中选择 FRAND-RF 许可承诺。 
普通会员单位:经联盟秘书处审核,理事会同意后,成为普通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参加联盟全体会员大会; 
(二)参与联盟标准的制定(提案,标准起草等); 
(三)提出标准立项; 
(四)参与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五)参加联盟各工作组的相关活动; 
(六)可以获得联盟提供的技术资料; 
(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联盟标准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事项; 
(八)根据《星闪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联盟会员加入承诺书”中选择 FRAND-RF 许可承诺的普通会员单位,针对检测认证业务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理事单位: 
除享有上述普通会员单位的全部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享有理事会议题表决权;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候选权; 
(四)工作组副组长提名权;
(五)专委会专家推荐权(1 名); 
(六)针对检测认证业务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上述普通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全部权利外, 
(一)指派一人担任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联盟章程修改提案权; 
(三)联盟关键发展规划提案权; 
(四)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增补提名权; 
(五)专委会专家推荐权(1-2 名); 
(六)申请发起组建新工作组; 
(七)新工作组成立提案权; 
(八)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提名权; 
(九)针对检测认证业务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联盟发起成员单位在满足本章程第十条要求的条件下,永久享有成为理事单位的权利。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因并购等事宜发生重大组织机构变化,如需变更会员主体等事宜,需要向联盟理事会提交说明并申请进行会员变更,由联盟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联盟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分配的各项工作; 
(四)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在联盟授权范围内使用联盟商标和技术; 
(六)努力维护联盟内部团结,吸引更多业界伙伴加入联盟,并共同维系联盟的整体形象和良好声誉; 
(七)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八)有义务积极推广产业化落地,构建产业生态。 
第十四条 会员主动申请退会应当提交退会申请文件。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理事单位申请退会的,联盟应当在自收到退会申请文件之日起 60 个自然日之内完成审批;普通会员单位申请退会的,联盟应当在自收到退 会申请文件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之内完成审批。会员资格自批准发文日起终止。 
会员由于本章程第十五条原因被除名且该会员并未依照本章程第十六条提出申诉的,其会员资格自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的除名决定发文日 30 个自然日后终止;该会员依照本章程第十六条提出申诉但被驳回的,其会员资格自驳回决定发文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会表决除名之后 30 个自然日内,被除名会员可以提出申诉,经理事会审议可以恢复会员身份或维持除名决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工作 
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八条 联盟全体会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组织联盟的选举; 
(三)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的聘任; 
(四)负责联盟战略的规划与执行,制订联盟年度关键工作; 
(五)审议并发布联盟团体标准; 
(六)审议和批准工作组的设立、组织人选、新成员入会; 
(七)审议和批准专家委员会、工作组及会员提交的重大课题、重大议案及联盟正式对外发布的白皮书、标准、开发平台和测试平台等,并形成决议; 
(八)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九)审议和决策除联盟章程之外的其它联盟重要文件、管理办法及各项工作条例;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审议和决策其他重要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会议不少于每年一次,必要时理事长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联盟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理事参会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远程会议形式召开。联盟理事会决议须获得全体理事会席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赞成票。 
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理事单位代表组成;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理事会确定增选名额。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行业知名专家、领域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等组成,经理事单位推荐,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专家委员会设立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长单位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任期三年。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为理事会的联盟规划草案和年度关键工作等提供专业咨询; 
(二)制定联盟技术路线图及技术战略规划,负责联盟内技术路线的制定并制定技术路线发展策略,为联盟技术发展方向提供战略指导意见; 
(三)对联盟正式对外技术方面的输出,包括不限白皮书、标准、开发平台和测试平台等进行技术评审,提交理事会决策; 
(四)为联盟会员提供专家咨询建议。 
第二十四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任期三年。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年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会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合作; 
(六)负责网页建设和维护、组织媒体宣传、联盟的产业推广、展会和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法务及相关工作; 
(八)募集产业发展资金; 
(九)负责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设监事长 1 名,由理事长(单位)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任期三年,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联盟会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其工作应接受联盟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联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自筹经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会费;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及承接相关项目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秘书处聘用的专职人员薪酬,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联盟理事会成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非联盟聘任人员的薪酬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承担。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提供: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费、会议费、宣传费、专家费、办公场地租赁和差旅费等。
第三十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按年度向理事会提交资金使用清单及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1 月 28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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